委托代理人:陈鹏,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系陈辉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佐铭,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系陈辉之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亮,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莉,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系被申请人陈亮之妻。
原审被上诉人。
代表人:周宝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辉因与被申请人陈亮、白莉及原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安中民申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