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建华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太执审字第00194号
所属地区:太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9-07公开日期:2015-09-30
当事人:陈建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审字第00194号申请人:陈建华,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申请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建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太劳仲02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太劳仲0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建华申请执行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的(2015)太劳仲021号仲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