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建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太劳仲02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太劳仲0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建华申请执行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的(2015)太劳仲021号仲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