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肖新国,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章庄铺镇荆东高速旁。
法定代表人:孙继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章典,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民诉被告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民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民与被告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