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元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元刑初字第00080号
所属地区:元氏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21公开日期:2015-10-19
当事人:赵某某
案由:交通肇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K76**号雪佛来轿车,沿胡泉村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胡泉村东处,与相向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乘程某甲,男,41岁;程某乙,男,44岁)相撞,造成程某甲、程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逸。

此事故经元氏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没有逃逸。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K76**号雪佛来轿车,沿胡泉村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胡泉村东处,与相向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乘程某甲,男,41岁;程某乙,男,44岁)相撞,造成程某甲、程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在交警部门未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直到2015年2月2日才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此事故经元氏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6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元氏县交警大队情况说明、事故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未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直到2015年2月2日才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应认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