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洁梅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欧阳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71号
所属地区:广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4公开日期:2015-11-24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洁梅,女,住广宁县。

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

被告欧阳海飞,男。

被告罗韶玲,女。

被告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王洁梅诉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欧阳海飞、罗韶玲、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梅没有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