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海新与梁志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丰民保字第1995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9-21公开日期:2015-11-25
当事人:余x,梁x
案由:nan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19957号申请人余x,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梁x,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

申请人余x与被申请人梁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x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案款50000元。

申请人余x自愿提交5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x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案款五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