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六执字第2307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9-11公开日期:2015-10-11
当事人:王斌,许本友
案由:nan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许本友,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许本友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斌人民币21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