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本友,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许本友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斌人民币21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