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小明申请执行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庐江执字第01233-3号
所属地区:庐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9-15公开日期:2015-11-3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2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明,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4894989-X。

法定代表人:沈建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执字第0123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