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2004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
2005年12月24日,原、被告生一子陈睿浩。
婚后,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贪图个人享乐,2009年初,被告沾染毒品后,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曾于2009年7月提出协议离婚,后在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见证下,被告向原告出示了保证书,然而被告未能按保证书履行。
2013年7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
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分割问题。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我曾经确实吸过毒,但现在已经戒掉。
我2013年7月1日离家出走,2014年因吸毒被关过两次,后在张郭上了三个月班。
我去徐州找原告,原告不肯见我,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2004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
2005年12月24日,原、被告生一子陈睿浩。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曾吸食毒品,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婚后经常殴打原告,2009年被告开始吸食毒品,2013年7月1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被告称:2009年的时候还没有吸毒,2013年7月1日离家不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好,是我心情不好,8月份我要回徐州和原告一起生活时,原告不同意,分居不是我要求分居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4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