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毛朗星,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三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梁,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迎华,男,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诉被告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李迎华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定,可予准许,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