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陈架平与被告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行初字第46号
所属地区:平江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08公开日期:2015-10-08
当事人: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李迎华
案由:nan

湖南省平江��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6号原告陈架平,男,委托代理人李倚龙,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毛朗星,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三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梁,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迎华,男,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诉被告平江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李迎华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定,可予准许,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