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锡滨民初字第01556号
所属地区: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7公开日期:2015-09-29
当事人:林某,高某
案由:离婚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平、朱彦菁,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小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平,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其与高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

高某没有工作,经常外出赌钱债台高筑,经其和家属反复劝诫,高某反复保证不再赌钱,但又一再违背诺言继续赌博。

为此两人争吵,高某多次彻夜不归,经常突然离家与其失去联系。

高某对家庭缺乏关爱和责任,婚姻生活名存实亡。

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与高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高某辩称:林某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不是事实。

其是爱林某的,夫妻不和,主要是因为林某父母干预两人生活,其想挽回这段婚姻。

故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林某与高某是自由恋爱,两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

目前,高某在外居住。

林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其诉至本院,要求与高某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摘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林某与高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年纪较轻,结婚时间较短,还未能很好地形成互相扶持、共同生活的意识。

缔结婚姻并非易事,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

现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矛盾,高某应与林某共同担负起家庭责任,有问题及时正确地与林某沟通,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方式。

林某亦应多顾及高某的感受,给予妻子更多的关爱。

只要今后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