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岚斌,农民。
被告:朱芳杏,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系王岚斌之妻。
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608040822。
被告:枞阳县天龙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岚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岚斌、朱芳杏、枞阳县天龙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岚斌在中国工商银行13×××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