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良。
被告李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李惠诉被告董志良、李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李惠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