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李惠与董志良、李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64号
所属地区:常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4公开日期:2015-10-21
当事人:吴李惠,董志良,李锋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吴李惠。

委托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良。

被告李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李惠诉被告董志良、李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李惠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