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冯雪飞。
委托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成群。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史成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史成群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使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合计人民币87,483.65元(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的透支款人民币87,483.65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