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广东与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2015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02公开日期:2015-10-22
当事人:刘广东,冷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郭永琢,系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冷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冷岩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