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吴昊,重庆木叶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67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6公开日期:2015-11-03
当事人: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重庆木叶科技有限公司,吴昊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673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

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妙,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木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江北区宏帆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8910444-6。

法定代表人吴昊。

被告吴昊,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木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