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邹仁宇与梁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22-5624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08公开日期:2017-01-10
当事人:邹仁宇,梁剑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22-5624号原告邹仁宇,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平,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剑文,男。

委托代理人马敏,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依法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4)项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由本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