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军平,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剑文,男。
委托代理人马敏,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依法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4)项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由本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