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前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俊廷与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俊廷及委托代理人鄂英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7136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他人介绍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8日在被告单位打工,给被告喂养鸡雏。
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原告与其他农民工到沈北新区信访局上访,经信访局协调,被告出具一份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该明细表中载明被告欠原告工资额为2713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
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应予给付。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71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