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吉市开源煤矿、何立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民一终字第14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5-09-29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昌吉市开源煤矿;何立新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一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开源煤矿。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硫磺沟镇土圈子。

法定代表人:苏连周,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吕小艳,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立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昌吉市开源煤矿(以下简称开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何立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开源煤矿法定代表人苏连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小艳,被上诉人何立新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8月1日,何立新与开源煤矿签订了一份《生产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开源煤矿将煤矿井下生产承包给何立新,何立新向开源煤矿交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何立新向开源煤矿交纳押金80万元。

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两份《生产承包合同书》,履行期限分别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第三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11年12月3l日进行了结算,开源煤矿欠何立新工程款1533723.54元,并出具了工程款结算单。

之后开源煤矿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欠164543.44元未付。

另查明,何立新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冒顶事故,何立新进行了处理,在结算时开源煤矿未就冒顶事故提出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何立新与开源煤矿签订的《生产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合同到期后,双方在2011年12月31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

开源煤矿共计拖欠何立新工程款1533723.54元。

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开源煤矿陆续以煤和现金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64543.44元未付。

该事实由结算单和双方的付款明细可以证实,故,对何立新要求开源煤矿支付剩余工程款164543.44元的诉讼请求,应子以支持。

何立新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亦进行了结算,开源煤矿应当返还何立新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开源煤矿抗辩称,何立新在生产时矿上有一个冒顶区没有处理完,待处理完毕后退还押金。

开源煤矿的这一主张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在双方结算完毕后,开源煤矿的煤矿仍然在进行生产。

故对开源煤矿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对何立新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何立新主张的利息18252O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开源煤矿应当及时退还押金并清偿工程款,开源煤矿拖欠不付的行为损害了何立新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但何立新依第一份合同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不当,应当从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结算的第二日起算,即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共计29个月,利息应为136362.33元(800000元×月息千分之4.875×29月+l64543.44元×月息千分之4.875×29月)。

遂判决:昌吉市开源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何立新押金8OOOOO元及工程款164543.44元,承担延期付款利息l36362.33元,合计1100905.77元;案件受理费l5123元,由昌吉市开源煤矿承担。

开源煤矿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双方于2008年8月1日签订的《生产承包合同》,约定将煤矿井下生产承包给何立新。

合同签订后,何立新支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后双方又续签两份合同,合同于2011年10月1日到期履行完毕并于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开源煤矿发现位于煤矿井下A2煤层处出现大约120米左右的冒顶区域,并要求何立新按照合同约定对冒顶区域进行修复和整改,但何立新以冒顶区域费用过高为由拒绝对该区域进行修复。

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何立新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系针对煤矿冒顶、透水等安全责任事故的保证金。

现煤矿出现冒顶区域,何立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冒顶区域进行修复。

何立新对冒顶区域的不予修复行为违反了《生产承包合同》约定。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判令何立新对未完成的煤矿冒顶区域进行修复完工。

何立新答辩称,双方续签三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保证金,且三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最后的结算,且决算证明开源煤矿拖欠1533723.54元。

结算完后,开源煤矿以煤抵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16万多未付。

因此,开源煤矿应当退还8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