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房希栋。
被告浙江富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卓。
被告吕卓。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富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富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吕卓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尔沃农业装备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