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戴萍萍。
申请执行人周熙与被执行人戴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戴萍萍应给付周熙121520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戴萍萍所有房产、银行存款均已被查封,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