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熙与戴萍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宿城执字第1051号
所属地区:宿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9-29公开日期:2015-11-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周熙。

被执行人戴萍萍。

申请执行人周熙与被执行人戴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戴萍萍应给付周熙121520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戴萍萍所有房产、银行存款均已被查封,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