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宁。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长龙担任审判,陪审员杨美慧,王唤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星星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