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682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7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宁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682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宁。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长龙担任审判,陪审员杨美慧,王唤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星星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