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