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市少民初字第211-1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7公开日期:2016-03-01
当事人:吴某,黄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吴某,女,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展玲,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