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某���,现住双城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0年10月18日未经政府登记结婚,现已形成事实婚姻。
2010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现已长达5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证据2、双城市公安局五家派出所、双城市五家镇五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明刘某某与付某某于1970年10月18日结婚,2010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联系不上。
证据3、证人王某某、庞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经常口角,感情已破裂,双方分居五年多了。
被告付某某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双城市公安局五家派出所、双城市五家镇五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刘某某与付某某于1970年10月18日结婚,现已形成事实婚姻,2010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联系不上。
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系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破裂,双方分居五年多,本院予以采信。
经开庭审理及证据分析认定,可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70年10月18日未经��府登记结婚,现已形成事实婚姻,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基于上述证据分析及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