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执行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627执97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太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7-06-30公开日期:2020-09-08
当事人:执行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627执97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银书、高华伟、高朋与被执行人王锦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王锦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银书、高华伟、高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锦明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银书、高华伟、高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