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蕴仪,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涛,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兴平市县。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通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应用,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军,广��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涛诉被告任涛、惠州市大亚湾通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蕴仪、被告通用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任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涛、通用贸易公司共同向原告王涛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任涛、通用贸易公司共同向王涛支付逾期归还本金5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8月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任涛、通用贸易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7日,被告���涛以投资为由向原告王涛借款50万元,并要求原告王涛将该笔款借款转入被告通用贸易公司,借款期限为支付之日起30日内还清,并承诺支付15万元利润给原告王涛,被告任涛当日向原告王涛立下《合作协议》为据。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王涛不断催被告任涛偿还欠款,但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任涛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润。
原告王涛认为被告任涛和通用贸易公司有串通的可能,涉案借款由其共同收取,应视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任涛未作答辩。
被告通用贸易公司辩称,被告通用贸易公司与原告王涛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请求法院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王涛提交了合作协议(附仓库现存货物表)、银行流水记录、函及国内挂��信函收据、证明;被告通用贸易公司提交了2017年2月17日的函件。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7日,任涛在《合作协议》上作为承诺人签名摁指印,该协议中载明:本人任涛跟王涛合作处理惠州市大亚湾通用贸易有限公司废旧材料(详见清单),合作本金50万元整由王涛承担,任涛在该50万元付款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王涛本金50万元加上利润15万元,超出15个工作日按本金日息千分之二支付,任涛承诺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归还本金50万元与利润15万元。
该协议中另载明了指定收款账户为通用贸易公司的账户。
该合作协议所涉及的清单是《仓库现存货物表》,加盖通用贸易公司公章,是复印件。
2013年8月9日,王涛委托方蓓转账50万元至《合作协议》中指定的��用贸易公司账号,摘要信息写明“定金”。
方蓓在本案审理中到本院陈述确认其受王涛委托转账,其不对上述款项作任何主张。
2015年6月10日、2016年10月14日,王涛两次发函给任涛,函件中写明:“任涛:你于2013年8月7日向本人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废旧材料……该笔款项已成功到账,根据你方承诺需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归还本金50万元及利润15万元,但时至今日你方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该两个函件寄至任涛的户籍地址“陕西省兴平市县”,邮件查询均显示“妥投已签收,收发室代收”。
王涛、方蓓另于2017年2月17日向通用贸易公司发函,函件中写明“致惠州市大亚湾通用贸易有限公司:贵司名下的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帐号44×××09曾于2013年8月9日收到方蓓转账支付的人民币伍拾万元款项,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核查收取上述人民币伍拾万元的依据并提供相关真实文件给本人,否则本人将会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进行维权”。
庭审中,王涛述称《合作协议》中所涉的合作项目,是王涛提供50万元本金给任涛处理通用贸易公司废旧材料事项,后续的操作是任涛负责,其并不清楚,委托方蓓转账时是按任涛的要求备注为“定金”。
通用贸易公司陈述其公司是专门从事废旧物品的处理业务,与多个客户有买卖合同关系,客户付款时并不一定是其本人付款,故其公司无法确认涉案款项是由何人实际支付,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笔款项并非借贷,而是废旧物品买卖合同的定金,至于买卖的相对方是否任涛或者王涛、方蓓,由于时间间隔太久账目未能整理出来,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任涛出具的《合作协议》,虽名称为合作协议,但其中约定了王涛在支出合作本金后,任涛应在30天内归还该合作本金并支付利润15万元,且在15天内未归还则按本金计收利息,这些约定不具备均投资合作关系中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特点,故本院依法认定王涛与任涛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王涛按任涛指示将款项转账给通用贸易公司,完成了交付义务,任涛拖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现王涛要求任涛偿还款项50万元及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标准,任涛在《合作协议》中承诺的利润达15万元,逾期付款支付日息为千分之二,该两项标准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民间借贷计算利息的上限,王涛现主张按年利率24%从款项出借之日即2013年8月9日起计算利息,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通用贸易公司是否上涉借款的共同还款义务人,本院评析如下:第一,通用贸易公司并非《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