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21执481号之一
所属地区:金堂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19公开日期:2018-03-12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王小峰
案由:nan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三中园区金中路**号(县城四横道川锅科技园内)。

负责人:谭娟,行长。

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1民初1083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川0121执4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小峰名下位于金堂县赵镇金沙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