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全生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胡业刚,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米丰莲,女,苗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胡业刚、米丰莲作出的沅陵县征决[2016]X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胡业刚、米丰莲于2014年11月26日在沅陵县南方医院生育第三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
申请执行人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胡业刚、米丰莲征收社会抚养费44340元的决定,并于2016年8月22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沅陵县征决[2016]X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并履行了告之、催告程序。
征收决定书送达后,胡业刚、米丰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陵县征决[2016]X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沅陵县征决[2016]X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限被执行人胡业刚、米丰莲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43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