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5申平官与徐文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402执恢5号
所属地区: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3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申平官,徐文飞
案由:nan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申平官,男,1954年7月2日出生,住常州市。

被执行人徐文飞,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住常州市。

申平官与徐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09月21日作出(2005)天民一初字第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01月05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