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章志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102执1204号
所属地区:南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19公开日期:2017-11-29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章志跃
案由:nan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卢蔚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章志跃,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章志跃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448.15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截止2016年8月7日的利息为2189.69元、滞纳金为1059.99元、取现手续费15元,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透支本金17448.15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保全费250,执行费220元。

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