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02民初4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良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良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良喜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良喜(证件号码:)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