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群花、唐建和与唐志平、吴瑞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邵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523民初246号之二
所属地区:邵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07公开日期:2017-09-28
当事人:唐群花,唐建和,唐志平,吴瑞文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246号之二原告:唐群花,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唐建和,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卿,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平,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瑞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澄迈县。

原告唐群花、唐建和与被告唐志平、吴瑞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唐群花、唐建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缺乏重要证据需要补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