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卢立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381民初941号
所属地区:冷水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20公开日期:2017-08-07
当事人: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卢某某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941号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锑都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院董事长。

被告卢某某,女,住冷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卢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