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岳沟村四一组。
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人民币6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韩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600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4月底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某人民币1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某交纳,案件执行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