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褚群冰、曾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603执462号
所属地区: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1公开日期:2017-08-18
当事人:褚群冰,曾伟强,薛秀珠
案由:nan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褚群冰,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曾伟强,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薛秀珠,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褚群冰与曾伟强、薛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群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