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