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三佳拉链科技有限公司、金云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324执1366号之一
所属地区:永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7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浙江三佳拉链科技有限公司,金云波
案由:nan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三佳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云波,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执13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新弄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3××33);查封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97)5010**】;查封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桥西北路21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3××59);查封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30324102222JC00235W00000000);查封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单元号:330324102222JC00159W00000000)。

现因被执行人金云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金云波名下房产、土地的查封,因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新弄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3××33)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的位于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的土地【土地证号:(97)5010**】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金云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