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朝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执行人廖萍,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朝华、廖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朝华、廖萍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