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英恒与吴朝华、廖萍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412执24号之二
所属地区:衡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12公开日期:2017-07-10
当事人:何英恒,吴朝华,廖萍
案由:nan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英恒,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吴朝华,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执行人廖萍,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朝华、廖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朝华、廖萍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