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宏宇与张承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283民初3674号
所属地区:庄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06公开日期:2017-07-05
当事人:徐宏宇,张承芳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674号原告:徐宏宇,男,现住庄河市。

被告:张承芳,男,现住庄河市。

原告徐宏宇诉被告张承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