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承芳,男,现住庄河市。
原告徐宏宇诉被告张承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