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永其,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菊芬与被执行人陈永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5000元。
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永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