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凤城市兴华老窖酒厂与被执行人籍文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凤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682执43号
所属地区:凤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3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凤城市兴华老窖酒厂,籍文军
案由:nan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兴华老窖酒厂,住所地:凤城市。

被执行人:籍文军,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兴华老窖酒厂与被执行人籍文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5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525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00日向被执行人籍文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查被执行人籍文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籍文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