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海,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下村农民,现住该村六社46号。
被执行人平川区水泉镇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下村。
负责人何爱军,该村村长。
申请执行人白旭、周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川区水泉镇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平水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