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旭、周海与平川区水泉镇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甘0403执恢49号
所属地区:白银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9公开日期:2017-09-30
当事人:白旭,周海,平川区水泉镇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nan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白旭,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下村农民,现住该村六社192号。

申请执行人周海,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下村农民,现住该村六社46号。

被执行人平川区水泉镇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下村。

负责人何爱军,该村村长。

申请执行人白旭、周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川区水泉镇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平水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