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张学山与杨文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 ||
法院: | 神木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7)陕0821财保114号 |
所属地区: | 神木县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 其他 | ||
裁判日期: | 2017-06-27 | 公开日期: | 2017-07-31 |
当事人: | 张学山,李白玉,杨文宽 | ||
案由: | nan | ||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114号申请人:张学山,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 被申请人:李白玉,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住神木县神木镇。 被申请人:杨文宽,男,1949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住神木县神木镇。 张学山与被申请人李白玉、杨文宽诉前保全一案,被申请人拒绝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故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杨文宽在中国银行的账户(1******15485)、(15*****8)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为70万元)。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郭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5号宝马牌越野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 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了郭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5号宝马牌越野车一辆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杨文宽在中国银行的账户(1*****15485)(15*****78)存款予以冻结。 二、查封郭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85号宝马牌越野车一辆。 三、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期间内,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