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满,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求道,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吴求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