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海与吴求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281民初750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兴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20公开日期:2018-12-28
当事人:刘海;吴求道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506号原告:刘海,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满,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求道,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吴求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