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韩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4民特1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枣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6-28公开日期:2017-07-06
当事人: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韩永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特17号申请人: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春藤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古梅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文明,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永,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普公司)与被申请人韩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申请人日普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