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古梅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文明,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永,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普公司)与被申请人韩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申请人日普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