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全海与蒙恒、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703民初1507号
所属地区:绵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29公开日期:2017-11-28
当事人:孙全海,蒙恒,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507号原告:孙全海,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兴明,绵阳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恒,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绵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杜力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全海与被告蒙恒、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全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