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枫亭滨海酒楼,经营场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号楼。
经营者:李健展。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仙游县枫亭滨海酒楼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