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铁梅与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203民初1184号
所属地区:三门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6-08公开日期:2017-07-03
当事人:高铁梅,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旋超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84号原告高铁梅,男,生于1951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凌滨,总经理。

住所地:三门峡市。

被告张旋超,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高铁梅与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铁梅诉称,201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之星项目部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钢管租赁费每米每天为0.012元、顶丝每套每天为0.04元、扣件每天为0.007元、装车、卸车费、运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在每月30日前向出租方交纳当月租金,逾期不交,每月按租金总额2%承担违约金并按当月租金负担1.5%是利息。

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却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44693.9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列举被告张旋超身份信息不明确,致本院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