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凌滨,总经理。
住所地:三门峡市。
被告张旋超,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高铁梅与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铁梅诉称,201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之星项目部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钢管租赁费每米每天为0.012元、顶丝每套每天为0.04元、扣件每天为0.007元、装车、卸车费、运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在每月30日前向出租方交纳当月租金,逾期不交,每月按租金总额2%承担违约金并按当月租金负担1.5%是利息。
协议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却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44693.95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列举被告张旋超身份信息不明确,致本院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