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张涛、邢介方依生效判决向申请人钟熠偿还19461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涛、邢介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经查,被执行人张涛、邢介方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屋信息、证劵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