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代成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411执528号
所属地区:攀枝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6-27公开日期:2018-07-17
当事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代成国
案由:nan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

法定代表人周亮,院长。

被执行人代成国,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

本院在执行代成国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